农苗网

|

本溪苗木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溪资讯 > 正文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12-16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710

本溪苗木】农苗网2011-12-16日信息: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自治县(区)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30%,改建区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区绿地的总称。 第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设计方案应报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当年绿化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九条 城市中的单位庭院和居住区,应按规定标准建设绿地。 第十条 城市基本建设的附属绿化工程及单位庭院和居住区未按规定建设绿地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绿地建设费,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从城市建设资金中拨付;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单位庭院内的绿化建设资金由本单位承担; (四)居住区绿化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建设资金由其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绿地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按标准对各类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护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街面市场内的公共绿地,市场主办单位应予保护,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内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1980年12月31日前生长、栽植在城区各类绿地内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1981年1月工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在本单位庭院和住宅区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城镇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引进和调出苗木花卉及种子,必须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检疫,未经检疫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园绿地禁止占用;其他绿地如确需占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缴纳补偿费,并异地还建同等面积的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

 
  • 下一篇:
  • 上一篇: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